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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里甲制及家族分甲探討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•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里甲制及家族分甲探討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、明代里甲制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明代里甲制本身,它首先是一種役制組織,同時又是朱元璋在鄉村實施的基層組織,而且也是封建徭役制度的繼續。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對此進行過長期深入的研究,從明代制定賦役政策的基本思路、里甲制的編制方法、里甲制度與黃冊制作關系得出,里甲制的實質是賦稅和徭役。史記《大學衍義補》卷 31、《治國平天下之要》、《利國用》、《傅算之籍》史籍載:“今制每百戶,立十長,長轄十戶,輪年應役,十年而周,當年者謂之見役,輪當者謂之排年”!睹鲿肪 68,《賦役志》載:“洪武十四年(1381)詔天下府、州、縣編賦役黃冊。以一百一十戶為一里,推丁糧多者十戶為長,余百戶為十甲,甲十戶......!笨梢,明代的里甲制度同黃冊制度是同時出臺的。里甲制度的建立為保障推行黃冊制度來管理戶口和征調賦役的需要。這兩種制度有著相須相成的密切關系,它是明代對戶籍和賦役管理需要而出生的一對孿生兄弟。黃冊制度,只作初步了解。黃冊制度是朱元璋建立的人口登記制度。1381 年朱元璋第二次在全國范圍內編制黃冊普查人口,1382年推行里甲制度。在人口普查的基礎上,對所有人口按從事行業分成民、軍、匠三大類。以戶為單位進行造冊登記,詳到分籍。姓名、年令、丁口、田宅、資產等,逐一登記在冊,封面用黃紙,故叫黃冊。黃冊十年一造,每冊一式四份,公別報戶部、郡、府衙門。洪武十五年(138211 月,朱元璋命戶部榜諭兩浙江西之民說:“為吾民者當知其分,田賦、力役出以供上者,乃其分也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安能其分,則保父母妻子,家昌身裕,斯為忠孝仁義之民,刑罰何由而及哉!”朱元璋認為,田賦、人役以供上者,是大明帝國臣民的本分,是天徑地義的事。1384 年朱元璋又說:“民有田則有租,有身則有役,歷代相承,皆彼其舊!笨刂仆恋嘏c人口,二者相比,控制人則是第一位的,有人則有土,有土則有財,有人才能有一切。歷代統治者都深深懂得這一點,因而其所制定的賦役政策,則以人為主,以田從人,直到清初,依然如此,這是明代制定賦役政策的基本思想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賦役政策的重點對象既然是人,那么,朱元璋在制定賦役政策時,則以人為主,田土從之。朱元璋在前思后慮頒昭:每十年大編一次黃籍,年十五為成丁,十四以下為不成丁。(按明通行規定,十六成丁,十五以下為不成。┏啥【鸵x役,而這種徭役是無償的,且把人控制在里甲之中,無論你在仕途或從軍戶籍不變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二、里甲制的編制方法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對于明代里甲制編制方法,在明史中有著清晰的記載:以每 110戶編為 1 里,由丁糧最多的 10 戶輪值擔任里長(每 10 戶設一甲首,也就是十位甲長。里長由甲長輪值擔任里長) 。10 名里(甲)長以10 年為一個周期輪流應役,先后順序根據丁糧多寡預先編排,每年由 1 名里長率領 10 名甲首應當差役,并負責“管攝一里之事”,各里中無力承擔差役的鰥寡孤獨人戶,則帶管于 100 戶之外,稱為畸零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還有一種稱謂“華南型”里甲制度,這種里甲制是以宗族組織為基礎,以“人丁”管理和賦役為出發點,發揮宗族關系在里甲制這種基層組織中的重要作為用,具有"理想型"的意義。以宗族組織編制里甲,這是因為宗族組織能夠為封建王朝提供賦役保障。家族對于所屬的每一后裔子孫,在一定的條件下,在特定的環境中,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,對其進行保護,那種保護就是大人對孩子呵護。當然,這種呵護是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實施,超出一定的范疇,也是愛莫能助。懷化云溪彭氏亨輔公子孫在明代里甲制實施時,在綜合有關資料進行研究分折后,得出結論是以宗族組織形式組建里甲。1391 年洪武中編戶①,第二次編制黃冊時,家族所處沅州府芷江縣,共編二十七里,我支所屬美二里。在我等一輩中,對里甲制了解的不甚多,認為是祖宗家法。猶如我支自“子”字輩始分六、一、二、十甲是承祖宗家法之祖制,實則是一種誤解。我想說的是,里甲制是明代鄉村基層組織形式,也是明代統治者推行黃冊制度的基礎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里甲制主要特點是以人戶為中心,實質是以“丁”為主。其根本原因及目的落在“賦役”二字上。洪懋德《丁糧或問》有云:“國初之制,以人丁之多少而制為里甲,糧田從之。于是而有版籍之丁,則系以口分世業之田。田有定,而丁有登降,田雖易主,而丁不能改其籍”!懊裾卟荒茈S意出里,仕者原籍賦不變”。其意是:你屬于哪一里甲的人,不能隨便出里,如要出里,需經里長同意;在仕途為官的,無論你在哪為官,稅賦、徭役不變,該交糧的不能免,該出役的可找他人替代,但需支付報酬。自秦建立郡縣制始到明代,隨著中央集權的不斷強化和社會經濟的變化,鄉村基層行政組織名稱雖有文字上的演變,但萬變不離其宗:勞役、稅賦。編制黃冊的過程,就是實施里甲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三、 朱元璋為何如此重視里甲制度的建設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1、經過元末農民起義和明代初期的墾荒政策的實施,全國的自耕農戶達到六百五十萬戶,自耕農的增加為明代國家稅賦和徭役提供了可靠的保障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2、還有三百五萬佃戶,他們雖然不是直接的納稅對象,但卻是徭役的自負者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3、地主集團內部矛盾斗爭的結果;实凼侨珖畲蟮牡刂,是權力的象征,無論王公貴族所擁有的土地,也須以納貢的方式,交出一部分你所有的財富。這種地租的再分配,使朝庭與地主之間歷來就存在的土地、人口的斗爭,有時還會白熱化。明初期,舊貴族及大地主勢力雖然受到嚴重打擊,但資源的占有望和財富澎漲欲不會因皇朝的變更而收斂,因而隱滿了大量的田地和小農佃戶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4、在新的皇朝建立過程中,同時也形成了又一批新的地主和貴族,同樣存在著逃避賦稅和徭役的情況。這些因素,會嚴重的影響到朝庭的財政收入和人力資源的使用,朱元璋基于各種因素和長遠利益的考慮,在全國實行里甲制度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四、里甲長的主要職責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1、對轄內人戶的管理約束!罢l貧賤,誰貧苦,誰逃荒,誰人錢糧多寡,誰人丁口消長,彼盡知之!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2、對生產進行檢查督促。凡里甲長內部,已入籍納糧當差田地,無故荒蕪及應保種桑麻之類而不種者,懼以十分為率,一分苔二十,每一分加一等。逢有大造(黃冊)之年,里長要負責審核本里甲的清冊子供單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 3、負責官府徭役。朱元璋一三八二年在全國實施里甲制時已明確“為吾民者當知其分,田賦、力役出以供上者,乃其分也!睉鄣娜蝿帐恰按哒麇X糧、勾攝公事”,“出辦上供物料及支應官府一歲經常泛雜之費!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除此之外,還有一些雜役事務。在里甲之中,實行連帶賠納制度 ,若里甲內有農戶逃離則稅糧納征,里甲賠納。 五、懷化云溪彭氏編入里甲的基本框架沅州府志載:芷江縣“洪武中編戶(公元 1393 年)二十七里”。 美二里所屬:“榆樹灣、大沖、黃桑沖、黃公園、公坪隘、板橋場、巖頭、小田、嫩溪垅、藥溪村、高枧村、順橋莊、新屋莊、上灣、下灣、桃沖、蘆狄沖、唐家莊、茅坪、湖田、老屋沖、小江村!倍䝼村莊為一里②。亨輔公元初③遷徙到云溪,到興字輩只有七代。譜載:“子”字輩 5 人,“永”字輩一十八人,“興”字輩四十多人。三代一共約七十人左右,加上其他人員,丁也不會超過五十。當時,應該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 住在云溪樓腳底附近村落,不會散居到其他村莊。譜載:子全分為六甲,子宏、子繼兩兄弟分為一甲、子魁分為二甲、子華分為十甲。如亨輔公 1341 年徙云溪到洪武中編時只有五十年有余,我族尚未開派,更不存在“子”字輩分鼎六、一、二、十甲之事由。以上幾個問題是很清晣的,不存在任何爭議,F再回來再議為什么我族只有四個甲之事。里甲制劃分的原則是以人戶為中心,每一甲十戶,十個甲是一百戶,應該還有孤獨老人、無丁戶。當時云溪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亨輔公子孫可免強編四個甲,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六、一、二、十甲。從以上情況看,家族不會也不可能存在三、四、五、七、八、九甲的情況。這一里之中,應一百戶有余。二十二個村落,并非彭氏家族所居住,應還有其他姓氏居住,這就是云溪彭氏只有四個甲的原由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有人說:既然只能編四個甲,子全是老大而編為六甲,子宏為次子,則編一甲,這又是為何?這里要說明的是,雖然以家族組織編甲,并不意味著以長幼順序而編,也不是以村落命名而編,從一到十為序列而編。有的一個甲由二個或多個相鄰村落編為一個甲,與此居住相適應的序列編組。子全公居住村落編號為六序列,因而編六甲,子宏公、子繼公居住村落編號為一序列,因而編一甲。同理,也是子華公、子魁公編為二、十甲的依據。 六、 前后一甲的形成前后一甲的形成,并不是家族進入里甲編制時形成的,應該是在以后出現的。一是子宏公、子繼公兄弟二人居住地同屬一甲的編制地域,按照人戶為基本編制框架,二公屬十戶的編制范圍,這一點可以說是肯定的。二是子宏公、子繼公是一戶,還是二戶不明,但同屬于十戶范疇之內,這一點也是確定的。三是在明代的里甲編制系統中,不可能有前、后一甲之分,這一點在現存的府志、縣志資料中是有記載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在“子”字輩的兄弟中有五人,但編只有四個甲,因而出現了兄弟二人在同一甲的現象。但為什么又有前、后一甲之分呢,這才是問題的關鍵點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    按明代黃冊編制之規定:“每十年可更定其冊,以丁糧升減而升降之”,因清政府(芷江縣志稱國朝)在鄉村繼續實施先朝里甲制度。芷江縣志卷五載:“國(清)康熙八年(1669)除坊歸里,至十三年逆藩叛亂,往來蹂躪,田荒,無復里額。十九年,大師(勢)恢復,仍編二十六里。二十九年(1690),奉文清丈,將歸并民屯,田畝編入里甲,復增十二里,共三十八里!币簿褪窃诳滴醵拍辏1690)后,懷化其他大姓也出現了前、后甲之分。也正因在這一時間點,家譜也記載了這一時間點,某某永鼎某甲之祖。子繼公一支在原一甲基礎上分鼎“后一甲”。當然,前后一甲的形成,應該是經族中閣老認同,才會有在家譜中有前、后一甲之稱謂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①洪武中編戶的時間是 1391 年,但在沅州府實施的時間是 1393年《沅州府志》卷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美二里所屬 22 個村落,是康熙 81669)年所登載《沅州府志》卷七。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亨輔公徙云溪時間,除元末辛巳外,另有元初論述。
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亨輔公二十四代孫 宏榮淋手撰述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元二零二二年月吉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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